旨揭注意事項係內政部於64年8月5日以台內民字第642818號函頒實施,因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,爰予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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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」,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以農防字第1041471377號令訂定發布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