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南投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11條辦理。 本鄉麒麟潭為供公眾遊憩、活動之公園場域,非經許可禁止捕捉(含垂釣)潭內之魚類,違反前開規定者,依南投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,處行為人新臺幣1,2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(公告掃描如附件)。 期程:自公告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為執法勸導期,112年8月11日起開始執法取締,請民眾留意並廣為宣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