鹿谷鄉參加南投縣全縣運動會競賽優勝獎勵要點
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第1090002603號簽
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第1110006276號簽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第1120012390號簽修正
一、鹿谷鄉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培育本鄉參加南投縣全縣運動會(以下簡稱縣運)優秀體育選手,激勵運動競技士氣,提升運動水準,爭取本鄉榮譽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符合南投縣全縣運會競賽總則參賽資格之社會組戶籍及國中、小組學籍規定,且具有第三點情形者,於縣運比賽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不得異議。
三、代表本鄉參加縣運國中小組及社會組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頒發競賽優勝獎勵金。
(一)個人項目:第1名獎金1,000元、第2名獎金800元、第3名獎金600元,競賽獎金依參賽人數多寡發給,如下規定:
1.參賽人數2人以下,不頒發獎金。
2.參賽人數3人,頒發第1名。
3.參賽人數4至5人,頒發第1、2名。
4.參賽人數6人以上,頒發第1、2、3名。
(二)團體項目:第1名獎金5,000元、第2名獎金4,000元、第3名獎金3,000元,競賽獎金依參賽隊數多寡發給,如下規定:
1.參賽隊數2隊以下,不頒發獎金。
2.參賽隊數3隊,頒發第1名。
3.參賽隊數4至5隊,頒發第1、2名。
4.參賽隊數6隊以上,頒發第1、2、3名。
四、符合上述申請資格,個人項目以同一競賽種類擇一申請,優秀選手獎勵金年度內以個人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。
五、有下列之情形經查屬實者,隨即取消申請資格,停止給獎或收回已發給之獎金。
(一)使用運動禁藥、冒名頂替、作弊等違背運動道德之重大情事。
(二)所提交之相關證明文件,有偽造、變造或作不實之證明。
六、優勝獎勵金申請及領取方式:
(一)申請文件:申請表、領據、身份證明文件、存摺影本、成績證明或獎狀、申請獎金人員名冊(團體組)。
(二)申請及領取對象:個人項目由個人提出申請及領取,團體項目由學校、領隊或教練提出申請及領取。
七、本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八、本要點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並於公布日起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