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宣導

廚餘集中蒸煮後分送至其他畜牧場使用相關許可行政程序

農經課
廚餘集中蒸煮後分送至其他畜牧場使用相關許可行政程序

廚餘集中蒸煮後分送其他畜牧場使用,可依「一般廢棄物回
收清除處理辦法」附表「編號一、廚餘」及「共通性事業廢
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」附表「編號七、廚餘」之再利用管理
方式規定辦理。

至於廚餘經高溫蒸煮後分送(運送)至其他畜牧場過程之防疫要求,仍須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
定辦理。

有關許可證申請程序簡化一節,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
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:
「公私場所預計得於三個月內完成固定污染源設備安裝或建造者,
得填具申請表,
連同空氣污染防制計畫
及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,
向審核機關同時申請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。」
即已考量簡化許可證申請流程,
減少行政作業時間,同時亦兼顧許可證管理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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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農委會107年11月30日農牧字第1070250110號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