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策宣導

民眾輸出入野生動物,需於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臺」申請同意後始得輸出入。

農經課
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:「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,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,不得輸入或輸出。」,「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審核要點」依前揭規定修正公布後,一般類野生動物之輸出入亦需先申請同意。另旨揭作業平臺,業於98年開放使用,為利民眾單證比對通關需求,後續將以該平臺為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輸出入主要申請窗口。
相關資料如附檔。